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6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
  
  为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辽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配套联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经济适用、运行安全,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的原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2010至2011年两年时间,全省建设40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全省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全覆盖。
  
  二、建设任务和标准
  
  (一)建设任务。2010年,建成庄河市、普兰店市、海城市、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大石桥市、灯塔市、开原市、西丰县、凌源市、建平县、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县、康平县、长海县、台安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市、桓仁县、丹东市、东港市、调兵山市、北票市、喀左县、建昌县30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2011年,建成抚顺市、凤城市、宽甸县、彰武县、营口市、盖州市、昌图县、葫芦岛市、兴城市、绥中县10座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二)建设标准。要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原则上采用卫生填埋工艺,新建项目一律达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评价二级以上标准,在建项目没有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通过修改设计尽快完善。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各地要把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安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发行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及BOT、BT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认真落实项目配套建设资金,省将使用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支持。
  
  四、加强项目管理
  
  各地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要重视建设项目选址与建设,既要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又要避免污染水源。要选用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五、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11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以基本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需要。对垃圾处理费不足部分,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确保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
  
  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政策。采取推广净菜上市、控制过度包装、提高气化率和集中供热率等减量化措施,实施分类收集和减量化示范项目,减少垃圾产生量,为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监管系统,逐步建立按处理量和运行质量核拨垃圾处理费的运行机制和体制,确保建成的垃圾处理场达标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辽宁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市、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和新建垃圾处理场建设规模、技术工艺等审核。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中央国债资金补助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监督指导各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和征用林地的审批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地制定收费标准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