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湘煤改[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经营管理部门:
  
  为认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体系
  
  实施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机构,充实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做到机构、领导、人员、职责“四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把经营监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各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要以规范经营流通秩序,保障全省煤炭稳定有序供应为总体工作目标,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监管、规范搞活”的思路,认真做好审查监管工作。一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扭转当前只片面追求增加企业数量而不注重企业经营规模的局面。从严控制新增煤炭经营企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查,重点培育和扶持大型骨干煤炭经营企业,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二是切实转变观念,拓宽工作思路,要把工作重点从重发证轻监管切实转变到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煤炭经营流通和监管规律上来,积极调整结构,优化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引导和鼓励以大型骨干煤炭经营企业为重点,通过联合重组、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减少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提高煤炭经营企业规模,提高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三是完善煤炭经营企业退出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全面检查,切实做好企业依法经营和年度登记检查工作。坚决淘汰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达到要求的经营企业。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规煤炭经营活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按照调控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确保供给的要求,在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十二五”布局规划的制定工作。要以优化与调整经营企业结构为重点,坚决防止在经营企业总数量上的盲目扩张。
  
  三、合理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对《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中有关准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申请批发经营企业应独立拥有储煤场地和经营设施,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自有场地的必须提供自有储煤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租赁煤坪的只能租赁空闲地,并符合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要求,不能毁坏耕地、农田、山林;原则上允许在火车集运点站或江河码头设立的专用煤炭储运场地和各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集中设置的煤炭储运场地租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但须提供整块储煤场地平面位置图,并标明各租赁企业名单。各企业租赁储煤场地不得相互重叠、覆盖。允许租赁该车站、码头及煤坪的计量设施。独立拥有的煤质检验设施应当具备用于制样、计重和测定灰分、硫分、发热量、水分、挥发分、煤灰熔融性等基本煤质指标检验,在申报材料中附产品清单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和合格证书。
  
  建立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专业培训和上岗资质认定制度。凡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质的,其计量质检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证书。
  
  完善煤炭经营资格变更程序。凡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企业办公地址、企业经营场所、储煤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企业名称、企业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地址同时变更,禁止一年之内多次变更。不得以变更之名逃避到期延续审查。
  
  四、切实抓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工作。
  
  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自然终止。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须按照《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新的准入条件规定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要按照新的准入条件,逐企业组织严格审查。在4月30日前未主动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