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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湘煤改[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按照煤炭主产区、非主产区,煤炭主消费区、非主消费区的不同标准确定煤炭经营企业最低经营规模。主产煤市县、煤炭主要消费地区及省属煤炭经营企业拥有批发资质的年经营量不得低于5万吨,拥有零售资质的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2万吨;非主产煤市县及非煤炭主要消费地区批发企业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3万吨,零售企业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1万吨,达不到经营规模的予以淘汰。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批次、分区域有序推进。今年我省经营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较多,审查工作比较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审查工作的领导,扎实制定工作方案,严格审核标准,避免简单的统一延续和自动换证的现象。4月1日至30日为企业准备资料自行申报时间,省直煤炭经营企业直接向省局申报,市州企业向本级监管部门申报。
  
  五、严格控制总量增长,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
  
  今年是我省贯彻实施《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关键一年,严格控制总量增长,加快调整结构,优化煤炭经营企业布局,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基本任务。一是抓住今年经营资格有效期满企业数量较多的有利时机,依据新的准入标准和最低经营规模的要求,对申请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严格资格审查,坚决淘汰达不到新的资格条件、经营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二是对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正常的依法经营和年度登记检查。从是否依法经营和持续具备原有准入条件入手,坚决淘汰违法经营和不再具备原有准入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
  
  附件: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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