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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办): 现将《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 一、关于考核数据来源及经费拨付的截止时间问题 具有法定效力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报表中的有关数据,是督导考核的有效数据。对于考核中临时补充的有关数据,不予采信,但在市级复查前补拨到位的教育经费,可视为2009年度的经费投入。 二、关于对无相应考核内容的分值处理问题 没有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管理职能的县(市、区),考核中应将其相应的分值予以刨除,按照换算公式C=B/A×100将实际考核项目的总分值换算其最终得分,其中A为实际考核项目总分,B为实际考核得分,C为换算后考核最终得分。 三、关于考核口径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A1-B4) 对A1-B4-C10项目的考核,“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合格职教中心”中,“合格”是指经省验收合格的职教中心;“按照重点示范学校创建计划实施项目建设”中的创建计划,是指已列入各市上报给省教育厅的2008-2012年中职分类创建计划。 (二)关于“两个比例、三个增长”(A3-B7-C16、A3-B7-C16) 第一个比例: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1表为准。 2、“县级以上专项补助款”,指中央、省、市下达的教育补助专款。 3、“国民生产总值”即GDP,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告数为准。 4、应当提供的以下验证性统计资料,县(市、区)财政部门需提供2008、2009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基金报表、国库报表、1%报表),县(市、区)教育部门需提供2008、2009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第二个比例: 1、“财政总支出”,是指县(市、区)级财政总支出,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告数为准。 2、“教育经费支出”,是指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拨付的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 3、“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列支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等,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2表为准。 4、县(市、区)“教育费附加支出”,数据以经费统计报表综2表为准。 第一个增长: 1、“财政经常性收入”的计算口径,以安徽省财政厅2007年12月29日下发的《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通知》(财预[2007]1682号)为依据。 2、“教育财政拨款合计”,是指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列支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基建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如离退休、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 第二个增长: 1、“在校学生数”,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供给教育事业费的全部公办学校学生,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等8类公办学校在校生。其数据以2008-2009和2009-2010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9月20日时点数)为准。生均经费是按上述各类学生数加权平均计算。 2、“教育事业费”,是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不含基建支出)。其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4-1表为准。 第三个增长: 1、“预算内年教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及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扣除代课人员工资)四大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4表为准。 2、“在校学生数”, 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供给教育事业费的全部公办学校学生。 (三)关于规范教育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A3-B8) 1、“足额征收”,是指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实征数与应征数相比达95%(含95%)以上。如会计年度期末已将结余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资金,从国库拨至教育专户,滚动用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教育项目,视为“全额用于”;实际征收的额度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挪作它用的,视为“克扣”,予以“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