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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监督指导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反馈。联系人:陈勇,联系电话:0791-5257037,电子信箱:cy@jxsafety.gov.cn。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1: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监督指导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含三级)以下下列企业的考评: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二)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三)地质勘探单位(指具有地质钻(坑)探资质的地质单位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 (四)采掘施工企业(指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五)石油天然气企业(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的考评办法由国家安监总局制定。 第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工作实施分级负责制。 1、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对申请达到三级标准(含本数)和省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设区市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达到四级(含本数)以下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第五条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第六条 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 第七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考评。 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申请考评。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有关安监部门及考评机构不得组织进行达标考评。 第八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省(设区市)考评机构考评、省(设区市)安监局评定和公告的原则。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能够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考评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从事一、二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认定,其它考评机构由省安监局组织认定。 第十条 考评机构实施分级考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