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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杜绝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促进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中办发[2009]2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三)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的;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过程中,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不履行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三)不办理、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五)对应由几个部门(单位、县市区)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县市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县市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第七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的,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八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九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