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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获得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的; (六)有其他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也可由原审批机关直接撤销。 撤销奖励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违反行政奖励基本程序的; (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奖励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出现第二十三条所列违纪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