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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10年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做到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4.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有流动人口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以上,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以上。
  
  5.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有偿献血。
  
  6.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1.组织机构、人员健全,能确保按国家有关标准开展防治工作,措施得力,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不使用违禁药物。
  
  3.组织开展“四害”密度监测,覆盖率达100%,监测结果及时通报。
  
  4.组织开展“四害”防制工作,督导各城区、开发区做好该项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人员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绿化美化工作,能够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有宣传板栏)和卫生评比竞赛。
  
  2.社区和单位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公厕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进行免疫接种,遵守相关规定,粪便不污染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3.市场、商业服务设施、摊点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社区的单位卫生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范,能充分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内容及时更换,每年不少于6次,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四壁、顶棚、门、蹲位、隔断符合要求,周边及厕内卫生达标。
  
  2.路面平整洁净,无泥土裸露,无乱堆、摆、拉、挂、停、放、贴、画、扔、倒现象。
  
  3.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禽畜。
  
  4.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保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倒垃圾、堆物料、建棚屋、开店铺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组织机构、人员健全,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保爱国卫生运动正常开展。认真办理群众的卫生投诉,群众对卫生的满意率要超过90%。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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