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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土方回填材料含水率、分层厚度、压实设备和压实遍数控制不当; (三)管理通病治理重点: 1、因盲目赶工、片面压价造成的粗制乱造、偷工减料; 2、监理独立检测频率不足和旁站不到位; 3、施工与监理方案针对性不强,内业资料真实性差; 4、材料质量源头控制不严; 5、施工图设计深度不足,部分关键节点、细部构造无详图。设计变更随意,变更不符合程序; 四、通病治理措施 (一)各地市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方案。方案包括:明确三年治理目标、重点、措施,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二)实施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制度。针对重点治理的质量通病,实施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制度。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工程设计、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定通病控制作业指导书,并进行相应交底,对施工和管理进行指导; (三)鼓励开展工法编制和QC小组攻关活动。鼓励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围绕质量通病治理,开展内容广泛、程序规范、科技含量高、成果有实效的工法研究和QC小组活动,并优先科研立项,适时进行表彰奖励,使之为质量通病治理发挥作用; (四)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地方性规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总结2010年质量通病治理成熟的经验,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地方性标准,以此深化、指导2011-2012年质量通病治理工作。 五、落实质量通病治理责任 (一)落实监管部门责任 1、质量监督站出台质量通病治理指导意见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年度治理重点、目标、措施和要求; 2、质量监督站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交底中应明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重点及管理措施,并实施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各责任主体分别签字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验收单作为监督内业存档。对未实施质量通病治理措施的住宅工程,或通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加大对相关各质量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工程验收时对重点治理内容逐项确认,发现问题不得通过验收和备案。 (二)落实责任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质量通病治理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治理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时,应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将质量通病治理技术措施列入重点审查的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治理技术措施的符合情况; 3、建设单位将质量通病治理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任务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治理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4、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交付使用一年后回访用户,对保修期内住宅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回访落实情况由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誉好坏的评价指标; 5、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分包单位应制定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治理措施,经总包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6、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和施实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治理措施进行核查,工程完工后,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六、2010强化治理年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份结合学习“淮安经验”开展质量通病治理专项活动宣传动员,以此正式启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 (二)计划、启动阶段:5月份各地市要根据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地培训活动,并明确要求新开工项目必须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 (三)实施、检查阶段:5~10月份为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计划实施和检查阶段,力争通过治理,主要质量通病得到基本控制。各地市应加强专项检查和经验总结,对典型工程及时召开现场会;省总站将针对质量通病治理情况开展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