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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区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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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拆除过程中发现的贵重财物、重要文件、资料等,应由专人清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民政、档案等部门。同时,公安、民政部门要协助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解决家庭物品保存、堆放等问题。
  
  7.危房拆除要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前提下,做好地震遗址保护对象选址工作。
  
  (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
  
  1.由州、县人民政府牵头,确定新的专用建筑垃圾填埋场。结古镇现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为建筑垃圾处理的第一场所,要合理分配库容,统筹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填埋;选择专业化建筑垃圾清理队伍,实施标准化管理。
  
  2.对土木结构建筑垃圾就近进行场地回填、平整和洼地填充。混凝土结构和砖混结构建筑垃圾,以及完好建筑砌块和木材,考虑设立临时堆放场,经加工处理,用于建筑墙体材料。其余建筑垃圾运至专用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应做到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就地利用、经济合理。动员群众对钢筋、木料、砖等可再生利用材料进行分拣回收,再行处理。经技术处理后的混凝土、砖混结构建筑垃圾,交通部门可用于道路基础工程。可利用的木材、砖等用于农房建设及搭建临时过渡安置房或简易房。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回收加工。
  
  4.损毁建(构)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州、县环保、卫生等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分离分流,按有关规定及时单独转运、处理。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建筑的残件,应在文物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所承载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进行分类清理,尽可能保留和保护可再利用的、承载传统材料特征和传统工艺信息的构件。
  
  5.建筑垃圾清理,采取军民结合、分片包干的方式。组织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企业与救灾部队、支援队伍相结合,组织群众开展以工代赈的方式共同开展建筑垃圾清理工作。建筑垃圾清理中,应加强扬尘控制。
  
  四、重点工作分工
  
  (一)玉树州人民政府
  
  1.负责出台《玉树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办法》,落实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的组织宣传动员工作。5月1日至5月10日完成。
  
  2.确定新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临时堆放点;开展危房拆除风险评估,制定维稳工作应急预案。5月5日至5月10日完成。
  
  3.做好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及进出场区道路、库区防渗、防洪及坝体整修。5月5日至5月15日完成。
  
  4.安排省内、外拆除专业施工单位和救援部队完成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5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配合玉树州政府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定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所需机械设备调度方案。5月5日-5月10日完成。
  
  2.组织协调省内外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专业施工单位。5月5日至5月15日完成。
  
  (三)有关部门
  
  1.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房屋鉴定、拆除、建筑垃圾清理专项资金。5月5日至6月15日完成。
  
  2.省经委、省环保厅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制定。5月5日至5月15日完成。
  
  3.省、州交通部门完成处理后混凝土、砖混结构建筑垃圾用于道路基础工程的实施方案;并加快通往建筑垃圾填埋场道路的整修和拓宽,保持道路畅通。5月5日至5月15日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州、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确定指挥机构,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与省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统筹各方资源,确保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顺利推进。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联动效应。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
  
  (二)统一思想,领导带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玉树州、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抓好这项工作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抓紧抓好。灾区各级干部要率先垂范,支持危房鉴定,带头拆除危房,带头参加建筑垃圾清理。
  
  (三)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将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州、县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畏难不前或相互推诿而影响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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