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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环节温湿度监管,不断提高疫苗流通环节冷链保障能力,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局《关于做好2010年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22号)及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0〕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疫苗经营企业实施储存运输温湿度在线监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实施范围:我省取得疫苗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所设置的用于储存疫苗的冷库、运输疫苗的车辆、车载冷藏设备,必需实施温湿度在线监控。有条件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先行开展冷藏库、阴凉库温湿度在线监控。 (二)时间安排:疫苗经营企业2010年6月底前要在疫苗储存库房、运输车辆、车载冷藏设备中安装药品储运温湿度监控设备,建立企业监控系统,并实现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储运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联网。已安装企业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改造现有监控系统,在2010年6月底前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储运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 申请增加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在现场验收前安装到位,并做好与药监局监管平台对接工作。 二、药品储运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建设要求 (一)药品储运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包括局端系统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企业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应包括温湿度监控终端、管理主机、移动监测基站、系统管理软件等,具备温湿度实时监测、显示、记录、储存、数据上传、温湿度调控设施驱动、超标及故障报警、系统信息化管理等功能。 (二)省局负责统一建立“监管系统”的“监管平台”,对接“企业监控系统”,实现对企业疫苗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数据储存建档、超标及故障自动报警,并向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开放监管权限。 (三)企业负责建立“企业监控系统”,系统相关设备由企业自行配置并安装到位。 企业选定的“企业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温湿度记录数据的完整性。 (1)“企业监控系统”应能自动存储温湿度数据,确保温湿度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监测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 (2)“企业监控系统”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等辅助供电设备,保证监控系统在主供电源中断情况下连续运行不少于72小时。 (3)“企业监控系统”在主供电源中断、主控电脑故障、关机情况下,能够正常监测、记录数据,并能发出多目标的远程通讯报警信息。 2.保证温湿度数据的准确性。 (1)企业选择的“企业监控系统”生产商应为合法企业,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温湿度监控终端准确度应符合以下要求:温度在0℃-60℃之间时其准确度误差不大于±0.5℃,-25℃-0℃之间时其准确度误差不大于±1℃;相对湿度不超过±5%RH。 (2)企业选购的“企业监控系统”生产商或代理商应在我省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能协助企业定期对温湿度监控终端准确度进行检定、校验。 3.保证温湿度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企业监控系统”与省局监管平台联网后,应实现实时有线及无线上传温湿度数据。如由于网络等原因出现温湿度记录数据上报延迟或失败,应能自动重新上传,保证上传数据的完整性。 4.“企业监控系统”应具备时钟自动校准功能,保证与省局“监管平台”运行时钟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三、工作要求 (一)疫苗经营企业应结合冷藏库、冷藏车和车载冷藏容器特点,正确安装疫苗储运温湿度监控终端。 1.库房内温湿度监控终端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反映疫苗储存温湿度状况,并具有代表性,监测点位和数量配置应与仓储面积相适应,每100立方米应不少于1个温湿度监控终端,每独立仓间不少于2个温湿度监控终端。 2.冷藏车及承载冷藏容器的运输车辆均应配置温湿度移动监测基站系统,具备移动通讯功能,能实现实时上传温湿度数据。每个冷藏车应配置不少于2个温湿度监测终端,30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车应配置不少于3个温湿度监测终端。 3.每个冷藏容器均应配置1个温湿度监测终端,能实现实时上传容器内温湿度数据。 (二)企业应将“企业监控系统”安装布局图上报辖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布局图应显示仓库平面布局情况,并标明温湿度调控设备、出风口方向、门窗、通风口及温湿度监控终端等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