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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青少年组。 1.具有本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其年龄规定按单项比赛规程执行。 2.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市在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 3.各区县(自治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其他省(区、市)招收的队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不得参加比赛。市级运动队协议交流到省外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但必须是在市体育局办理正式交流手续的运动员。 4.运动员代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按学籍管理的原则认定,属正常升学、转学的,必须到市体育局办理参赛单位变更手续。 5.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不含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的运动员,可进行两次计分: (1)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是各区县(自治县)输送到重庆市重点区县体校的在训运动员。 (2)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出具所属输送区县(自治县)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市重点区县体校所属区县参加过2008年或2009年重庆市青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 (4)两次计分运动员所涉及的项目为市体育局、市教委对各市重点区县体校的布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 (5)市重点区县体校之间,市体育局、市教委布局的同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6.区县(自治县)运动员,经交流双方的体育部门和运动员协商同意,可进行交流,交流双方签订由市体育局统一印制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到市体育局注册备案,重新办理参赛卡后,方可代表交流区县(自治县)参赛。输送到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和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不得进行交流。 7.市优秀运动队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且不受报名名额限制。 8.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适龄运动员参赛代表权属原输送区县(自治县)。 9.同一运动员(不含两次计分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一个项目的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报名参加比赛。 (二)参加青少年区组比赛的单位是: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等19个区。 参加青少年县(自治县)组比赛的单位是: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21个县(自治县)。 (三)青少年组田径项目为必报项目。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并按项目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各参赛单位负责对本代表团参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各单项比赛报名时,每队需交资格保证金1000元,在比赛结束后,未发生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的予以退还。 (六)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比赛报名,同一领队、教练员等人员只能代表同一个参赛单位进行报名。 (七)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副团长)按参赛运动员总人数15∶1配备;运动员总人数不足90人的代表团,工作人员可配6人,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均不得超员。 六、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规则采用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赛单位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大项,参赛队或参赛人数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小项不列项。 (四)原则上成年组和青少年组分场比赛,青少年区组和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同场比赛。 (五)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比赛中,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的项目外,其余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七、录取名次、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各单项(含小团体、接力、单打、双打、对练等比赛)分别录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及获奖证书,其余获奖名次颁发证书,按13、11、10、9、8、7、6、5分计算代表团总分。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二)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分别录取前十二名,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及获奖证书,其余获奖名次颁发证书,按13、11、10、9、8、7、6、5、4、3、2、1分乘4倍计入代表团总分。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