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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超、破纪录加分:凡超世界纪录加计52分、亚洲纪录加计39分、全国纪录加计26分;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加计13分(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破总成绩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超、破纪录不加分)。 (四)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计入代表团总分。 (五)本届市运动会比赛分别公布各代表团成年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奖牌总数、团体总分和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数排名。 (六)我市运动员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奖牌计入原输送单位办法: 1.本项各类奖牌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的组别为青少年组。 2.获得奥运会奖牌者:1枚按照4枚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3.获得全国运动会奖牌者:1枚按照2枚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4.获得全国城市运动会奖牌者:按奖牌实际数量分别计入参加单位和输送单位代表团。 (七)两次计分办法: 1.成年组:单人项目按1∶1的比例分别计入符合两次计分规定的双方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2.青少年组:单人项目按1∶1的比例统计给运动员代表单位和原输送单位。 3.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拳击、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比赛中,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不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 八、代表团计分办法 (一)本届市运动会公布各组别代表团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及名次。 1.成年组以竞赛成绩奖牌数、总分计算,分别录取团体奖牌数和团体总分前十二名。 2.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分别以竞赛成绩奖牌数、总分及加分之和计算,分别录取团体奖牌数和团体总分前十二名。 (二)加分。 1.加分类别只限于参赛代表团青少年组。 2.我市运动员(体育总局认定,下同)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上获得前八名成绩,单人项目按照52、44、40、36、32、28、24、2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3.我市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大会录取名次,单人项目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13、11、10、9、8、7、6、5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4.我市运动员在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上获得大会录取名次,按照13、11、10、9、8、7、6、5分计入运动员参赛单位和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6.5、5.5、5、4.5、4、3.5、3、2.5分计入运动员参赛单位和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5.各区县(自治县)在2008―2009年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市体育局文件为准),每输送一人,按3分计入输送单位代表团。 6.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各代表团在2007年(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后)、2008年、2009年、2010年(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前)每参加一个项目按1分计算(以当年秩序册为准),计入代表团总分。 7.承办竞赛奖励分:各代表团在2007年(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后)、2008年、2009年、2010年(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前)承办国际和国内计划内竞赛一次按2分计算,承办市级青少年锦标赛一次按1分计算,分别计入代表团总分。 九、代表团名次计算办法 (一)代表团总分榜。 以总分排列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二)代表团奖牌榜。 以代表团奖牌合计数排列名次,奖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相同,以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三)各代表团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数。 十、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输送奖”、“最佳赛区”和“最佳承办单位奖”,其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组委会竞赛组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二、报名、报到办法 (一)本届市运动会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正式印发后20天内,按大会统一制定的报项表填报(一式二份),报项表必须由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报市体育局,逾期报项的不予受理。报项后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