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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现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岛外各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对村庄用地现状、整理潜力、投入和效益全面分析,明确整理的位置、范围和时序,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库。
  
  二、2010年在岛外各区开展宅基地整理和利用的试点工作。岛外各区应选择“空心村”现象突出、整理潜力大、土地利用价值明显,同时群众对改善村庄环境意愿强、村两委班子事业心、战斗力强的1~2个村列入试点村。
  
  三、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要以成片拆除危旧房和实施土地整理为重点,以腾出土地发展除商品住宅之外的经营性项目为目标。试点村村(居)委会应根据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范围制定规划方案,规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宅基地整理和利用项目基本情况;
  
  (二)涉及拆迁的情况,如已建新房应退出宅基地的户数、拆除的房屋面积,未建新房需另外安排宅基地或住房的户数、拆除的房屋面积;
  
  (三)拆除房屋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四)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或住房的方案;
  
  (五)整理后土地的利用规划;
  
  (六)资金投入和项目效益分析和评估。
  
  四、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审查报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规划方案审批
  
  ⒈村(居)委会应将规划方案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土地、发改、农业、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合会审会,做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合法、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可行。
  
  ⒉村(居)委会根据会议纪要进一步完善规划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二)拆迁红线审批、实施拆迁和土地整理
  
  村(居)委会将规划方案及区政府的批复文件报国土房产分局,办理“XXX村实施宅基地整理和利用项目之整理范围”拆迁红线,经市政府批复后,由村(居)委会组织拆迁和土地整理。
  
  五、村(居)委会实施宅基地整理,应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收回列入宅基地整理范围的闲置危旧房屋等占用的土地,但村(居)委会应事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定补偿标准,对收回土地拆除地上设施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拆迁对象给予妥善安置。
  
  六、统筹安排整理后的土地利用。
  
  村(居)委会制定规划方案,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障安置用房和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村(居)委会应事前组织村(居)委会干部、村里办事公道群众信服的老人会、村民代表等,通过对申请户进行评分,摸清符合条件的申请户数量,并根据评分的高低顺序,确定一部分住房困难户连同需要安置的对象,在整理出来的土地中安排用地。为了使整理后的土地尽量多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鼓励村(居)委会统一建设多层住宅,以解决以上两类对象的住房问题。同时各区政府要制定资金补贴办法,切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村,将规划确定应撤消的自然村村民搬迁问题一并解决,促进村民住房向中心村集中。
  
  七、为了体现宅基地公平分配,鼓励试点村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一是今后分配宅基地,应由使用宅基地的村民支付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对位置地段特别好的宅基地,村(居)委会可以组织公开竟标,由符合申请资格且评分靠前的申请户公开竞价,分配给出价高的申请户;二是对历史上形成的超标准用地、“一户多宅”等应退未退的用地,以及对虽未超标准用地但超建筑面积标准建房(比如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各区各村可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应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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