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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规范经营性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明晰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宅基地整理后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要区分农民入股、有偿使用、合资合作等不同投资方式,分别选择不同的供地方式:
  
  (一)属于农民入股(包括村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可按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⒈村(居)委会将经营性项目的设计方案上报规划分局,办理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⒉村(居)委会取得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国土房产分局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批文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⒊村(居)委会将施工图设计报规划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二)属于对外提供有偿使用或者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平台,由村(居)委会委托国土房产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规划指标、村(居)委会提出的合作条件等情况,组织公开寻找合资合作投资人,确定投资人后,由村(居)委会与投资人签订《XXX村XXX项目合作(或合资)投资协议书》,约定合作条件、收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签订《XXX村XXX项目合作(或合资)投资协议书》后,由村(居)委会、投资人双方共同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与前款农民入股投资项目土地审批程序相同。
  
  九、为了帮助财力较弱、经验不足的村庄开展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区、镇政府可指派一家国有企业具体指导村(居)委会成立项目运作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拆迁补偿和项目策划等各种事务,以及提供拆迁补偿、土地整理和配套设施等资金垫款,待项目产生效益后收回垫付资金。村(居)委会对经营性项目的经营收入或者土地出让金收入除归还国企垫付的资金外,应用于宅基地整理、发展经济项目、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就业、生活等保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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