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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本市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本市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关于本市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邮政企业品牌、网络、服务等优势,更好地服务“三农”,现就本市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国务院《意见》的重大意义
  
  邮政服务“三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扩大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贡献。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既是邮政部门和邮政企业的事,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上海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进一步发挥邮政企业的品牌、网络和服务优势,建立健全邮政农业信息化平台,整合农资生产企业、农家店等社会资源,在农户与生产企业之间建立产品直通车,形成具有邮政特色的农资产品分销“绿色”通道,促进农村地区商品的双向流通,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途径,是扩大内需、活跃市场、繁荣农村经济的迫切需要,对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在农村积极发展邮政企业“三农”服务网点,也有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二、确定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科技为支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邮政优势,合理规划,完善布局,加快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拓展经营范围,增加服务功能。到2012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上海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
  
  三、明确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9〕37号),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多元化手段,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邮政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村邮站建设。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执行邮政局(所)设置备案和撤并审批制度,优化邮政网络结构和网点功能。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要结合邮政发展特点和农村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农村乡镇和大型居住社区新建和迁(扩)建邮政支局(所),由邮政企业自建的,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置。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加强协调推动,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空房场地等村级资产,因地制宜,力争将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村邮站建设与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有机结合起来。
  
  (二)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邮政企业及其所属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开展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经营活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直接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分装种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的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本市农业部门考核符合《本市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和仓储技术要求》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营高(剧)毒农药、杀鼠剂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人员要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工商部门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范围登记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于危险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经营范围登记为“销售农药(除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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