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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本市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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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拓展服务新领域。各有关部门要为邮政企业形成农资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的农村邮政物流特有模式提供条件。市农委、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要鼓励邮政企业涉足“农村旅游物流配送”、“家电下乡”、“农村医药配送”等领域,探索和开创邮政服务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市邮政公司直营门店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持市邮政公司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市商务委等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对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给予重点考虑。市农委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的商品质量监管,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
  
  (四)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市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对农村邮政物流发展过程中的邮政网点布局、经营许可、多形式用工、农村小额贷款、邮政运输车辆发展等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予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改造和提升配送能力。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鼓励本市符合申报条件的邮政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中,使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在培训、就业、社保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和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扶持。对用于发展农村邮政物流的邮政运输车辆,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等部门要出台政策,为解决车牌额度、运输资质提供便利条件。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要优先放行。市商务委等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与有实力的大型超市、商贸企业合作,开展农产品进城等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支持邮政企业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和农家店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扩大经营网点覆盖范围,提高农村商品配送能力。要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企业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为种植、养殖和农村流通、多种经营等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五)加强规划引导和法规制定工作。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要求,协调配合,推动邮政设施网点规划的滚动调整和落实。区县政府要将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和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动。市农委等部门要鼓励邮政企业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合作,加强对“三农”服务网点的农技培训和指导,普及农技知识,提高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依托交通运输平台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要求和法定程序,抓紧制定和实施推动上海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四、落实具体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实施范围和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邮政物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积极扶持农村邮政物流龙头企业,共同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加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研和试点。要建立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和试点,逐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推进本市邮政物流服务“三农”工作。
  
  (二)搞好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由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搞好与地方政策的衔接,加快制订城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邮政局(所)建设改造规划,并纳入地方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同时,加强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加强农村村邮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各邮政企业要加强调研,摸清现状,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制定具体方案,推进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满足群众多元化需要,为进一步丰富农村流通渠道,促进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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