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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认真抓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努力提高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厅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2010年3月31日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提高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切实抓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厅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大力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切实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全面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实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安委会下达的考核指标之内的目标,创建一大批“零伤亡”工程,推进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活动时间和参加范围
  
  “活动”从2010年开始,2011年结束,为期两年。
  
  凡列入国家及省、市(区)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含高速公路技改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改扩建项目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均应参加“活动”。“活动”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牵头,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开展,设计、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年:创建示范年。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2010年4月15日前,厅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厅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办应结合实际,于2010年4月20日前制定、印发本地区、本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并将“活动”部署到所有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段。
  
  2、完善制度,规范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项目、各单位应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厅今年二季度将制订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一校、一会、一查、一志、一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第三方安全监管”制度》、《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制度。各项目、各单位应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与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将参建单位安全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管理轨道,规范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3、突出重点,典型示范。
  
  “活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规范,重点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
  
  (1)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制定、审查和执行情况;
  
  (3)劳动用工登记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施工场地总体布设、施工驻地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达标情况;
  
  (6)安全专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项目在广泛推动“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确定3-5个示范工地进行重点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观摩交流。示范工地一般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施工难度和技术风险较高的施工合同段。厅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项目确定的“示范工地”名单应与其“活动”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厅。厅将于2010年7月底前,根据各项目“活动”开展情况,确定我省省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名单报部,并将适时组织全省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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