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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办: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发布实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将建成通车的鹰瑞、石吉、彭湖、九瑞、赣州环城项目设计变更按原规定执行。
  
  二、2009年新开工建设的昌奉、德昌、永武、上武、瑞寻高速、九江公路大桥及以后新开工的所有项目设计变更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项目办(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同)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 项目办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办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办经审查论证确认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向省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办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向省厅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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