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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厅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办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项目法人和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厅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按一定比例随时进行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的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费用计算不准确等,应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已支付的费用责成扣回;对同期未抽查的变更,按已抽查的费用核减比例进行核减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省厅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省厅责令停业整顿,上报交通运输部请求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上报的设计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费用计算不准确的; (三)批准同意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五)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制定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办应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