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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土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对于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到位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三类用地不能达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地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以及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款。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凡是地价上涨过快地区都要制定综合评标办法,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将与开发商报价有关的因素确定在评标分值的20%到50%之间。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和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要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已签订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坚决收回土地。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市州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全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量,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各市州房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给。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的全省住房供应结构体系,解决不同家庭住房问题。各市州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特别是兰州市、天水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趋势和住房需求旺盛的实际,抢抓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历史机遇,采取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措施,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2010年,全省完成新增廉租住房2.7万套、13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6.37万套、548万平方米。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市州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基础工作、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各市州政府要确保落实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快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缓解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等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发展。要用好、用足、用活棚户区改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自住性普通商品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各级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组织建设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多渠道增加房源。要积极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为各地稳定房价、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多作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