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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规定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也要与所属县市区政府逐级签订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落实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各级政府要管好用好保障性住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加大本级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
  
  五、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融资和资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有关部门暂停其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省建设厅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由原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先退后进制度,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并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对重点项目和楼盘进行综合调研分析,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各级房管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监管工作。在二手房交易中,各级房管部门要做好其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依据房屋的设计建造年限、建筑结构质量等确定交易价格。要继续加大二手房有形市场建设,合理引导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于2010年6月中旬之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房管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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