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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5-13
【实施时间】 2010-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09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报附件表格(所填项目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并于5月26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曾德坤电话:65338732传真:65308963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计表二
  
  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部门: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建
  
  设
  
  单
  
  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勘
  
  察
  
  单
  
  位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设
  
  
  
  计
  
  
  
  单
  
  
  
  位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施
  
  
  
  
  
  工
  
  
  
  
  
  单
  
  
  
  
  
  位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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