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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监 理 单 位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听证阶段的行政处罚,暂不计入本表。 3、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附件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部门: 填写人: 序号 单位类别 处 罚 形 式 处罚起数 涉及企业数 1 建设单位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2 勘察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3 设计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4 施工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5 监理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6 合 计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注:本表仅限于按照两《条例》进行处罚的事项。 附件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责任主体 依据两《条例》对责任单位处罚 依据“部长令”对责任单位处罚 依据“地方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合 计 注:地方法规、规章是指地方人大条例、省(市)长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