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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办发[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5-12
【实施时间】 2010-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沙坡头区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沙坡头区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开展宁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沙坡头区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沙坡头区从2009年春季正式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承办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和各县(区)农业银行承办。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性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条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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