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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临时保护期限届满,经重新指配的无线电频率和临时无线电台执照自行失效;临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恢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无线电日常管理要求)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质押、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建立进货台账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无线电管理其他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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