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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5-16
【实施时间】 2010-05-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7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精神,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500万元,最近一年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最近一年达500万元以上。
  
  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上市办审核,送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上市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二)确定年度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各级上市办每年10月底前从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筛选出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其它条件较成熟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上市办具文将其作为下年度重点推进、培育目标,加以重点指导。
  
  二、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协调、服务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由市上市办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协调。各级上市办应发挥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市上市办做好日常协调工作。
  
  (二)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条件的可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一起工作。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科技、劳动、国税、地税、工商、外经、外汇管理、海关、质量监督、环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重点推进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出具相关守法证明,应开辟“直通车”,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四)认真做好上市后备企业人员的培训。各级上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梯次的企业要求,定期组织上市辅导、企业高管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拟上市企业沙龙等活动,使上述企业高管人员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
  
  (五)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我市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市上市办要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和战略投资机构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我市拟上市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优先推荐给我市上市后备企业。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原则上对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内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下列资金奖励: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奖励的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县(市)区的,由市财政和税收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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