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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该项奖励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四城区的,由市级和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税收在马尾区或八县(市)的,由所在的区或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上述第1、2两项奖励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3、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后,市及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投资比例予以奖励。 (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酌情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四)重点推进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保障企业用地。 (五)重点推进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即: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重点推进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企业。 (七)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八)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九)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盘子,且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十)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四、附则 (一)相关奖励资金的兑现。由企业向市上市办领取奖励资金申报表,并连同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市上市办审核,财政部门确认奖励金额后,由上市办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07]28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榕政办[2008]18号)同时废止。 (三)自2007年10月22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已按榕政综[2007]281号文件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上市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尚未按榕政综[2007]281号文件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上市企业,属遗留问题,可继续按照原榕政综[2007]281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已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上报上市申请并经受理的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意见》适用条款中的奖励政策。 (四)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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