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3、“诉”“访”分离制度。针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与信访申诉权利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即对案件终审后行使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的,按“诉”对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对案件穷尽法律程序后行使信访申诉权利的,按“访”对待,主要做息诉服判工作。
  
  2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定期滚动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按起因、人员、时间、地点、争议焦点、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形成发现问题的工作机制。
  
  25、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各级法院院领导干部每周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各业务庭(室)负责人坚持定期轮流直接接访,确保每天都有部门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
  
  26、干部轮岗和岗位锻炼制度。建立立案信访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初任法官和拟任中层领导任职前到立案信访窗口进行锻炼,将立案信访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
  
  27、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将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行为规范
  
  28、“立案信访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在工作时间应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装,按照规定佩戴法徽,挂牌上岗,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脚、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留长发、蓄胡须。
  
  (2)接待群众时,态度应认真热情,语言文明,保持微笑服务,不得将个人生活中不愉悦情绪带到工作中。
  
  (3)严格依法办事,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手续不全的,一次性指导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耐心向群众说明原因。
  
  (4)平等对待每一位人民群众,不因地位、贫富、生熟而区别对待。对老、弱、病、残、贫等弱势群体人员要优先接待。
  
  (5)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29、“立案信访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作风粗鲁、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或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托办私事或索取、收取贿赂,或接受其请客送礼。
  
  (4)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或者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食、闲聊、上网、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法院形象的行为。
  
  六、组织领导
  
  30、各级法院应建立“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治人事部门、立案庭、办公室、研究室以及负责新闻宣传、司法行政装备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以立案庭为主体,其他部门积极支持、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全面落实“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31、各级法院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为“立案信访窗口”配齐配强与工作相适用的人员力量,将“最放心的人”放到“最不放心的位置”,建立人员相对稳定与定期轮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32、各级法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加强 “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宣传工作,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案信访工作水平。
  
  33、各级法院应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党委、人大汇报“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党委领导和上级指导相结合,积极争取将窗口创建工作纳入地方规范化建设、行风建设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工作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窗口创建工作获得有力支持,能够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
  
  七、方法步骤
  
  34、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级法院应按照本意见编制具体实施细则,于3月中旬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级法院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完成“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任务,于6月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考核验收由省法院组织进行,于9月前完成,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达标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八、附则
  
  35、广州海事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3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