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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快实现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大项目建设提速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要求(人社部函[2010]33号文件),现将我市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确保人选质量。既看人选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同时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职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或农民高级技师职务,但条件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称限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完成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者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首位人员。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旅游、会展、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或者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享有盛誉;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成果奖的主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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