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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对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包括可能出现的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以及由此对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等,制定应对工作措施。(由南宁市商务局、工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对群众用药习惯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
  
  --研究完善南宁市药品储备制度。(由南宁市工信委、商务局、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确定。(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应从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整,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自治区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履行对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违规行为举报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需求。各统筹地区具体执行时间,由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服务网络衔接情况确定。(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七)零差率销售及补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格(采购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有效衔接。
  
  --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由南宁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快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及效果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
  
  --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并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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