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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按照国家的评价制度,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办法,并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的影响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近期工作安排
  
  (一)研究制定南宁市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南宁市卫生局牵头,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对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执行进行监管。(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细则和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由南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研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配送、配备使用等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由南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负责)
  
  (五)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收支补偿制度,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由南宁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六)根据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印发的有关文件,监督、管理、指导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审核并向自治区物价局上报南宁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具体零销价格(即采购零售价)。(由南宁市物价局在南宁市基本药物制度招标工作结束并提交招标结果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南宁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委、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卫生局,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在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责任,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保障工作的统一实施。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利益的再调整,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通力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方案,抓好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力,确保实施。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补助政策的规定,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四)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相关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附件:
  
  南宁市列入全区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县和城区名单
  
  隆安县、上林县、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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