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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拆迁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密测算,跟踪评审,坚决遏制拆迁成本虚高势头 拆迁实施前成本测算虚高、拆迁实施中政策执行把关不严,既影响政府决策,又增加拆迁成本,严重制约了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启动和建设。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拆迁成本审核关,坚决遏制拆迁成本虚高势头。 拆迁通告发布后,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拆迁招投标(抽签)制度委托拆迁中介业务,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拆迁单位测算成本的审核,严格把关,控制成本。各拆迁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摸底情况和拆迁政策进行拆迁成本测算。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同步审核,并于拆迁启动后,对拆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评审,有效控制拆迁成本。 二、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坚决刹住私建滥建屡禁不止之风 我市私建滥建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已发布拆迁通告的区域更为突出,突击抢建现象屡禁不止,既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又扰乱了拆迁市场秩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拆迁市场秩序的意见》(哈政综〔2007〕59号),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依法有序推进拆迁。 对拆迁通告发布前事实存在的无照房屋,由市征地拆迁拆违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统一认定标准,区政府负责组织认定。对认定为违法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对认定为符合相关法规尚未办理手续的房屋,在补交相关费用办理手续后,依法给予补偿。 对拆迁通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区政府组织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并负责对今后本辖区内的新增违法建筑实施日常监控、遏制反弹。 按照拆迁先拆违的原则,对具备先期拆违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先行拆违;暂不具备先期拆违条件的,由区政府限时办结,确保整体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法纪,严格查处,严厉打击扰乱拆迁秩序行为 目前,个别行政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相关手续,幕后指使甚至直接参与抵制拆迁;个别拆迁中介机构人员违反拆迁政策,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社会闲杂人员强买强卖房屋,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拆迁市场正常秩序。市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密切配合,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坚决维护拆迁市场正常秩序。 对拆迁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先行免职,并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违规违法且造成损失的拆迁中介机构人员,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哈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强买强卖房屋的社会闲杂人员、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在通告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已享受棚改拆迁优惠政策的被拆迁居民,不得再次享受拆迁优惠政策。此事由区政府通过市棚改拆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监控。对被拆迁较大面积房屋超出优惠政策控制面积以外的部分,一律按结构差价予以结算,不得重复享受拆迁优惠政策。 四、整合资源,破解难题,依法快速有序推进拆迁工作 公产房屋非法转租处理难、企事业单位搬迁难、强制拆迁执行难和易地安置难,是多年来影响和制约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的主要瓶颈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工作原则,创新措施、破解难题,确保我市拆迁工作依法快速有序推进。 (一)未经公房产权单位批准或空闲3个月或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直管公产房屋,按照《黑龙江省公房管理条例》规定,由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对原房承租人一律不予补偿,直接对产权人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对非住宅直管公产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房产由产权单位接收,产权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有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不得享受拆迁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及基地部分以外的土地分别计算,综合补偿。凡是涉及市、区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拆迁的,原则上尽快签订协议,尽快完成搬迁;确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急需搬迁的,由市、区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先行搬迁,然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协议;涉及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及驻哈部队拆迁的,由区政府提前介入、先行沟通,全力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尽快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