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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贯彻执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0〕1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老年事业经费 市、县(区)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一)县级以上政府的老年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各级政府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老年事业经费。老年事业经费按辖区老年人口,市、县(区)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投入。 (四)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实施。 二、落实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 (一)养老优待 1.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并为参加保险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和办理异地支付等提供便利服务。 2.按规定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3.对因家庭遭受突发事故或者因不可抗拒突发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救助。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政策等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服务业,开发老年人用品。 5.百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九十周岁至九十九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6.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乡(镇)、村公益性筹资、筹劳任务。 7.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日,敬老日或春节期间,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 (二)医疗优惠、优待 1.建立覆盖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保障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2.将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享受农村低保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需要交纳的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 3.推进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参加保险的老年人报销医药费用和办理异地支付等提供便利。 4.老年人到公立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七十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也应当给予优惠和照顾。 5.每年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三)住房、供暖的优惠优待 1.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住房援助。 2.老年人居住的产权房拆迁安置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在优先选择低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3.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供暖单位应当保证供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取暖面积承担供暖费用。 (四)生活服务优待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公交车应设有老年人座席或采取其他优待服务措施。 3.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4.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为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