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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0〕9号)
  
  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含)起,贷款中心和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根据信用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结果中相关信息和贷款系统中调取的借款申请人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二、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该笔商业贷款还款状态处于“逾期”状态的,不能通过贷款审核,待借款申请人的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四、“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附件1)办理。
  
  五、自2010年3月1日(含)起,贷款中心和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个人信用评估手续办理调整如下:
  
  1、启用新版《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或《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附件2),申请信用评估的所有借款申请人均在同一份《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或《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签字授权,不再逐个分别签署《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或《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进行授权。
  
  2、应为所有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信用评估手续,若同一笔贷款存在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申请人的,每名借款申请人均应办理个人信用评估手续。
  
  3、《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作为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流转并归档。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1:“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附件2: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 (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二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1、咨询
  
  咨询人员除完成目前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中咨询环节规定的业务操作外,还需完成以下业务操作:(1)询问借款申请人是否办理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若借款申请人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则需询问该笔贷款目前的还款状态;(2)对于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借款申请人需告知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3)对于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告知在公积金贷款审核过程中,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状态不能为“逾期”状态,若公积金贷款办理时该笔商业贷款还款状态处于“逾期”状态的,则不能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核,需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2、初审
  
  初审人员除完成目前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中初审环节规定的业务操作外,还需完成以下操作:(1)参照上述“咨询”的操作要求,对借款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并根据借款申请人具体情况告知相关事项;(2)对于公积金贷款系统显示借款申请人存在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贷款已还清记录的,初审人员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金额应符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对于不符合此规定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足首付款;(3)为所有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监督到场办理初审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签字,同时监督其代替其他未亲自到场的借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签署姓名,并明确注明代替人姓名和“代”字样;(4)将《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装订入中心贷款档案,随档案进行流转。(5)对于借款申请人办理过个人信用预评估手续的,初审人员应通过贷款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根据相关政策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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