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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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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复审
  
  复审人员除完成目前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中复审环节规定的业务操作外,还需完成以下操作:(1)通过贷款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借款申请人的首付款额度进行审核,对于借款申请人已缴纳首付款额度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复审人员电话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补缴首付款的金额,同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补缴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送至复审环节,由复审人员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2)对于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报告显示借款申请人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该笔商业贷款还款状态处于“逾期”状态的,复审人员应停止为该借款申请人办理复审手续,同时电话通知该借款申请人以下事项:①告知其存在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该笔贷款的还款状态为“逾期”、②要求借款申请人在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联系信用中心,由信用中心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③信用中心联系方式;(3)复审人员完成电话通知后应做好电话记录;(4)复审人员每个工作日对因商业贷款还款状态不符合要求不能通过复审审核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结果进行核查,对于信用中心重新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且符合政策要求的,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复审手续。
  
  4、合同打印、担保审核环节仍按照现行流程中规定的业务操作。
  
  5、面签仍按照现行流程中规定的业务操作。
  
  6、上报拨款环节仍按照现行流程中规定的业务操作。
  
  7、贷款档案整理部门将《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随中心留存档案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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