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卫药械字〔2010〕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分局、药品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落实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公众提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010年,按照“先补齐、后规范”的工作原则,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在我市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2.实事求是,立足市情,探索和建立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
  
  3.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组织管理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北京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为北京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环节相关政策,确定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框架及增补目录的遴选和调整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委员会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中医局组成。
  
  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评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具体要求,提出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调整原则,出台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制定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具体细则,加强监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补充制定在本市销售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组织生产企业保证基本药物供应能力;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收支两条线政策,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经费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政策,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市商务委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市工商局负责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药监局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基本药物的储备管理,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抽验,开展上市药品再评价;市中医局负责推荐中医药专家参与基本药物增补中的中药部分目录评价与筛选,完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使用管理规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相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组织管理。
  
  办公室组织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在辖区内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二)工作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为北京市医药卫生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基本药物的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