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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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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和发布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补充目录
  
  结合北京市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内容,合理确定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补充目录的品种(剂型)数量。
  
  北京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补充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根据目前各医疗卫生单位药品使用现状及患者用药需求,确定遴选范围,经北京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补充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北京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二)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集中招标采购与配送:参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中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有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构建现代化物流体系和配送网络,提高配送能力和服务能力,保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储备: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救治需求提出储备品种、数量建议。经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开展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储备,保障基本医疗救治需求。
  
  3.不良反应监测: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4.上市药品再评价与质量监督:实施上市药品再评价,对药品的质量、安全、疗效等进行系统跟踪评价,公布药品质量的相关信息。
  
  加强我市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抽验,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每季度发布质量抽验公告。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严格进行查处。
  
  (三)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
  
  积极探索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形成机制。在国家和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通过集中采购,形成统一的采购价格,并由工作委员会审定公布。
  
  (四)建立健全政府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由各区县按相关规定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在加大政府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或设立“药事服务费”等项目,补偿取消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损失。
  
  (五)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制度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与基本药物报销制度的衔接,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甲类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六)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
  
  (七)考核评估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北京市对十八区县政府社区卫生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中,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到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动落实。
  
  (三)积极探索,创新机制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结合本市实际,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基本药物定价、集中招标采购、配备使用等方面工作的具体方式。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宣传,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加强面向群众、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宣传教育,共同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建立。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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