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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批。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在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没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五)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浪费严重、排放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已印发,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使其与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互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国土、林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各地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环评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要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把规划环评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在各项规划经费预算中列出规划环评专项经费,制定措施和办法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
  
  (四)省环保厅负责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尽快制定我省的《条例》实施细则,完善我省开展规划环评的各项保障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职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好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把好规划环评质量关,提高规划环评的质量及指导作用。
  
  (五)要加强规划环评队伍的建设,从评价模式、评价思路、评价重点多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探讨,通过培训交流推广,提高规划环评队伍的整体水平。要广泛运用空间分析手段,对规划方案提出直观和定量的调整建议,为规划审批部门决策提供具体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发挥规划环评的作用。
  
  (六)2010年重点推进区域流域开发规划环评。201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7个国家规划矿区、太原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省级开发区以及11个地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的规划环评工作。2009年我省已列入国家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范围,各地要抓住这一契机,确定适应我省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的产业发展规模,制定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经济政策,为科学实施我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未进行规划和区域环评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五、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监管
  
  要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项目的动态管理档案。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创新全过程监管,通过强化“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职责,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完善试生产检查制度、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方式丰富管理手段,努力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有效衔接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因监管缺失造成的漏洞。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和反馈,有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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