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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接上页]

  2010年,将对“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审批承诺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改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准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屡犯不改的企业和承诺不兑现的地方,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依法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加强环评能力建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省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充实加强了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了环评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也要加强环保机构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在充实加强机构同时,要重视加强对环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环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特别是要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做好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环评队伍、专家队伍和评估队伍的从业行为和业务素质,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环评机构违反《环评法》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明确专家的准入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经常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评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加强环保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强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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