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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4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创建活动,进一步治理学校乱收费行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等级等称号评选活动。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班额,有效解决“大班额”问题。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二)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1推进县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各地要制定并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要综合考虑农村学校规模小、成班率低等特点,适度调整乡镇以下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县域内中小学间教师编制可统筹使用,促进县域内公办学校之间的教师资源配置大体均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部分专任教师编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根据需要直接将其调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使用。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实现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2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要牵头制定校长岗位条件和岗位考评制度,提高校长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的行政级别,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届的校长原则上要在本县(市、区)内交流。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队伍建设,有计划地从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充实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有计划地选派农村乡镇学校校长到教育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3改革完善教师的补充、交流和培训机制。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深入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选派不少于2000名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学校任教。改革教师招聘制度,今后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服务期满的资教生(特岗生)和免费师范生中招聘录用。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配备,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不得“有编不补”、“有岗不聘”。建立完善城乡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明确教师交流的年限、范围和方式,鼓励城镇教师主要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定期到农村学校支教。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自愿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延退。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县(市、区)应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4切实保障和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的工资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农村教师,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的扶持力度,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艰苦、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不断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予以适度倾斜。
  
  5建立城乡学校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联合办学、资源共享机制,可实行一所学校、多个校区、教师交流、管理一体的模式,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鼓励通过集团管理、对口支援等方式实现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共建共享,实现教师统一调配、统一备课、统一考评。
  
  (三)实施“义务教育关爱工程”。
  
  1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公办学校或者委托民办学校接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就读,并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2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对在校的留守儿童,学校要建立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完善学校教职员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办好留守儿童托管、服务等机构,让留守儿童在校外也能得到社会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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