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根据规划,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建立残疾儿童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五、保障和督导 (一)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1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投入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要调整教育支出结构,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并按规定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和教育捐赠项目资金,切实加强转移省级支付经费的管理,支持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加强县域内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实施改水、改厕、改气、道路建设等项目时,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其中。各地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布局学校校点,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要统筹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国家和省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大县域内统筹各项工程建设的力度,优先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设施不配套、村级小学办学条件简陋和学校围墙、厕所、食堂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要严格监督学校建设的施工质量,确保符合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统筹整合本区域内宣传、文化、体育、扶贫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发挥经费和项目的最大综合效益。 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校财局管”相关办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管理,做到预算编制到学校、到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及其执行情况的定期公告制度。省教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各地义务教育经费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督导检查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要求,建立对义务教育进行发展性评估、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加强对各地的督导检查,定期公布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展情况。 2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评估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监测评价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监测结果。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湖北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统筹指导、部署推动。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定相关措施,依法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应职责。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成功经验,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努力到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县域内基本均衡的目标。要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实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可以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