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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0]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34个县 (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使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药品价格明显降低,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综合改革,创新体制。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具体人员配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编制部门核准后,由省编委核定后下发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后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按照 《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2号)要求,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补充药品目录另行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 (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按照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同时,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村卫生室,积极探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县 (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 (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试点县 (市、区)编制、人事、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数量,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的比例,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其中中医执业 (助理)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试点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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