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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驻外专业招商队伍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驻外专业招商队伍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招商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驻外专业招商队伍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粤北山区工作会议和粤北地区(梅州市)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强专业招商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招商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高专业招商队伍的业务水平,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强有力的专业招商力量,特制订驻外专业招商队伍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构
  
  驻外专业招商队归属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开展招商工作。
  
  (二)为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明确分工,制订好招商计划、目标和任务。
  
  (三)广泛宣传梅州投资环境、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优惠政策,以集中推介、重点走访、具体洽谈为主要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招商宣传推介活动。
  
  (四)根据行业和所划分区域的优势,筛选出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重点行业和转移项目,对意向明确、效益好、规模大的企业作为重点跟踪对象并建立信息项目库。
  
  三、工作任务
  
  七个专业招商队伍(其中:5个由市委组织部选拔人员组建,2个分别由转移园管委会和市招商办派员组建)2011年底前完成进园项目合同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以上的项目1个; 2010年底完成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的任务。
  
  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经协办、市中小企业局工作任务按《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
  
  四、工作经费
  
  为确保招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拨给七个专业招商队一次性开办费30万元及年工作经费50万元;拨给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经协办、市中小企业局年工作经费各20万元。
  
  五、奖罚措施
  
  (一)奖励。建立专业招商队伍年终考核机制。
  
  1、2010年经年终考核,完成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任务的驻外专业招商队伍,次年增加10万元招商经费。
  
  2、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完成任务工作突出的,在市级干部管理权限内,经考核给予提拔。
  
  (二)罚则。
  
  对于未完成当年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驻外专业招商队全体成员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六、信息收集
  
  (一)市直各部门应充分发挥本系统内部中央和省主管部门以及驻外联络办的作用,广泛收集中央和省建设项目布点、投资和招商信息,要特别关注低碳、循环经济方面的项目,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电子方面的项目信息。对于符合园区要求的项目信息,汇总后应尽快上报办公室,同时各驻外专业招商队伍应将该项目信息纳入本月的招商工作计划,并派员跟踪落实。
  
  (二)各县(市、区)应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出乡贤以及港澳台商、海外侨商的讯息,充分利用外出乡贤的人脉关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同时主动联络广州对口帮扶区(市),获取更多招商信息。
  
  (三)充分发挥广州开发区12家招商公司、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广东青年商会及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等平台和组织的作用,加强与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电子方面的行业协会的联系,定期汇总反馈有关信息。
  
  (四)项目信息的收集要及时报告。特别是针对一些投资规模大,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不能解决项目洽谈中遇到的困难,需要市领导出面协调洽谈的项目,要及时上报办公室,以免错失时机。各单位汇总收集的信息上报后,由办公室在梅州招商网上定期发布,实现资源共享。
  
  七、项目跟踪
  
  (一)市直各驻外专业招商队伍须明确职责和分工,派专人负责对接各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区域和单位的工作。对有转移意向且符合产业转移工业园相关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须由专人全程跟踪负责,对于上级指派跟进的重大投资项目或总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各专业招商队伍负责人全程跟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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