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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管修[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78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5.2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组建抢险救灾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器材,承担管辖房屋的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任务,并接受所在区县房管局的指导和统一调遣。
  
  5.3各拆除施工企业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器材,在各区拆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5.4 每年4月30日前,各区房管局要会同街道(镇)完成房屋的督查督修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对所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排水管道进行一次预防性疏通,及时排除房屋危险和安全隐患,并会同防汛指挥部门、水务部门、市政部门对低洼易积水小区(街坊)的改造,配合街道(镇)、居委落实危险房屋内人员临时转移避险安置点。
  
  5.5每年3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防汛防台领导机构、工作部门人员、应急抢险队伍的调整和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并上报市房管局和所在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5.6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拆房办)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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