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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应急机构。
  
  5.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国务院、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预案启动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根据灾情和险情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作出应急结束决定。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提交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起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安置好灾民生活,并继续做好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安全防范工作。
  
  6.3社会救助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社会救助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社会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6.4保险赔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保险赔付工作。
  
  6.5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安排灾区重建工作,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建设的,要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医疗急救、矿山、市政等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基本队伍,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后备队伍,社会自愿者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辅助力量。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调动本行政区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2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手段,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3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援和抢险装备,紧急情况下依法向就近单位和矿山征用。
  
  现场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由山西煤焦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太钢矿业公司、西峪煤矿等驻地国有大型矿山实施应急储备,就近调用,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交通运输保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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