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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提高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品味、标准和质量,使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与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美化、亮化城市景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一、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屋顶可以设置通透式的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形式标示标牌,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标示标牌。原则上建筑物屋顶只能设置代表该建筑物特征的标示标牌。
  
  (二)除繁华商业街、商业广场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建筑物裙楼、墙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三)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四)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五)建筑工地围墙上设置的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建筑工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3天内拆除工地围墙,并清场完毕。
  
  (六)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灯箱广告的,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七)实物造型广告原则上设置在商业步行街,地基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
  
  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要求
  
  (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
  
  (二)户外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三)户外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四)户外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五)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六)消防通道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距地面高度4.5米以上。
  
  (七)建筑屋楼顶设置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三、户外广告材质要求
  
  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并兼顾夜间亮丽效果,体现高档次、高品位。严禁设置大板、铁皮等粗糙简陋,缺乏光源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一)广告不得以闪烁灯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6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
  
  (五)广告外打灯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的灯具。
  
  (六)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五、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一)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在城市公园、绿地、重要景观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四)不得在中心区滨河道路、河滨广场、大型休闲广场设置户外广告;
  
  (五)不得在城区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隧道、绿化带、隔离带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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