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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和指令,调派省级专家和应急队伍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6)省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与航空器事故相关的涉外事务及承担对外联络工作。 (7)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民用机场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参与航空器应急救援的事故调查。 (8)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按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订和修改本预案;向成员单位发布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省指挥部的应急指令;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设施。 (10)省气象局:负责航空器事故地区的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应急救援工作做出分析和预测,向省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11)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省内发生事故的国际和地区航空器及出入境人员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 (12)太原铁路局:负责组织铁路运力,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运输。 (13)太原海关:省内发生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事故后,负责受理航空器负责人的申报,办理通关事宜;受理应急所需设备、装备的通关事宜。 (14)省军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省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驻晋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 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武警山西总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省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7)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8)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按需办理出入境手续,在省内发生事故的国际和地区航空器的相关人员的边防查验工作。 (19)民航山西监管局:监督检查省内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协调民航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0)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21)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按照省指挥部的指示,督促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 (22)新华社山西分社:及时从省指挥部获知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23)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省指挥部;发布因紧急情况影响机场运行的航行通告。 (24)东方航空山西分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所属事故航空器的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所属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故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设立接待机构,接待旅客家属查询;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在省指挥部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行李的清点和处理;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按省指挥部的要求,派出专业咨询和专业救援队伍,帮助、指导非基地公司航空器的应急救援。 (25)中航油山西分公司:负责提取事故航空器油样备查;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在保证事故航空器状态不变的情况下,抽空放净航空器燃油。 (26)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以下称市、县指挥部);负责建立完善市、县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制订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上报省指挥部审核批准;落实省指挥部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组织本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组织演练;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将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上报省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