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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省指挥部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省指挥部统一进行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警级别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将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指挥部,便于省指挥部了解最新的应急情况。 4应急响应 4.1 航空器事故分级 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48-93),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⑥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省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3-39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5%-2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2分级响应 (1)省内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救援响应或II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红色或橙色警报;同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申请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指挥部协调指挥,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2)省内发生Ⅲ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黄色警报;同时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在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其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