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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
  
  省指挥部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省指挥部统一进行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警级别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将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指挥部,便于省指挥部了解最新的应急情况。
  
  4应急响应
  
  4.1 航空器事故分级
  
  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48-93),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
  
  ⑥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省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①死亡3-39人; 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①死亡1-2人; 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 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5%-25%; 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
  
  造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
  
  ①重伤10人及以上; 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2分级响应
  
  (1)省内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救援响应或II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红色或橙色警报;同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申请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指挥部协调指挥,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2)省内发生Ⅲ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黄色警报;同时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在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其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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