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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

  
  为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切实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省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思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集中开展外来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平安青海建设。
  
  二、目标任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综治、民政、司法、社保、建设、计生、统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联合行动,借鉴人口普查模式,以州(地、市)、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为重点,坚持属地原则,以社区(村)为单位,按现居住场所逐门逐户核查,对外来流动人口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统一录入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建立起流动人口动态信息管理机制。
  
  三、信息采集对象与范围
  
  凡没有本地县(市)户口,在本地经商、务工(农、牧)、上学、学经、购(建)房居住、租住、寄住等外来人员均为信息采集对象。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旅游、出差、就医、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四、时间安排
  
  从2010年2月2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5日至3月5日)。各地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二)普查登记阶段(3月6日至4月15日)。以社区(村)为单位,由派出所民警带队,依靠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组织,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不错一项、应采尽采”的标准,深入村社楼院、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工地、企事业单位、学校内部及周边,彻底摸清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总数、来源分布、职业、文化程度、婚育状况、居住场所、居住时间、生活来源等基本情况,建立纸质档案。同时,对出租房屋,也要进行彻底的清理登记,了解掌握出租房主、承租人具体情况,落实管控措施。
  
  (三)信息录入阶段(4月16日至4月25日)。组织责任心强、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对采集的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个别地区不具备录入条件的派出所,要将数据上报至县公安局,集中录入。要严把信息质量关,指定专门人员,对上报的采集表逐一校验,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鲜活,坚决防止将已有的档案、台帐中的历史数据直接录入系统。为避免重复录入,录入后的《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要加盖“已录入”印章。数据录入后,要安排“警综平台”技术骨干对录入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及时查漏、纠错和补缺,确保信息数据项目的完整、准确。公安科信部门要及时办班培训一批平台信息录入人员,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实时在线解答录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四)统计分析阶段(4月26日至30日)。对采录的数据及时进行统计,提交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六、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牵头组织,依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对本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信息进行一次集中入户核查登记,将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统一录入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综治部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人员,整合司法行政、人民法庭、民族宗教、人民武装、民政、信访、教育、社保等基层综治工作的资源和力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社区力量,发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作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社区流动人口核查登记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核查登记工作,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登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中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登记成建制建筑企业工地中流动人员的相关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育龄人口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将已收集建档的流动人口信息提供给公安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核查登记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登记辖区内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的相关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数据的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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